关于全面统计校内宣传设施等宣传品, 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26 15:08:00.0
各单位:
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有关通知要求,结合《聊城大学校内宣传品管理规定(聊大办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校校内宣传设施等宣传品进行全面统计备案,并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宣传设施等宣传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统计备案范围
各单位负责管理的宣传栏(橱窗)、公告(示)栏、电子显示屏、报刊、报栏、各类展馆、主题景观、文化墙、广告牌等宣传品。统计表格见附件一。
二、日常管理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聊城大学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聊大发[2012]11号)、《聊城大学校内宣传品管理规定》(聊大办发[2012]13号)文件要求,落实单位领导班子意识形态责任制,切实做好宣传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各类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做好宣传设施等的日常卫生清洁、日常维修维护等,保证宣传设施、阵地的正常有效运行。为明示责任,促进管理,请各单位于5月13日前在所管理的宣传栏(橱窗)、公告(示)栏等宣传设施上张贴“责任标识”(标识参考见附件二)。
此外,各单位因会议、活动等需要设计制作手提袋、包、标志牌、校旗等文化用品以及使用校徽图案等,需要严格贯彻落实《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15]22号)文件要求,应用“聊大蓝(宝蓝色:C80M45Y30K45)”等标准色与相关规范样式等。详见学校主页“学校概况——聊大标识——标识系统”。
三、统计上报要求
请各单位宣传委员负责统计上报,于5月4日前将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学院党总支(或部门)公章报宣传部宣传教育科(办公楼A304),电子版发至xcb@lcu.edu.cn邮箱。
党委宣传部
2018年4月26日
附件一:
聊城大学校内宣传品统计备案表
单位名称(公章): 统计人:
宣传品 类型 |
数量 |
大小和面积 |
建设运行时间 |
建设所在位置 |
管理 责任人 |
责任人电话 |
宣传栏 (橱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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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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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显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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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刊 (此处填写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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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 (此外填写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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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景观 (如雕塑、景观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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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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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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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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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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